
「Face the truth, face the reality」是很多人面對當前困局的一種包裝。選擇「Face the truth, face the reality」的人通常會選擇移民,也有人選擇留在此地希望苟延殘喘。在如此的社會氛圍之下,人們生怕誤墮法網,也害怕捲入政治漩渦之中,於是「面對現實」地開始自我噤聲,嘗試遠離這鼓漩渦之中如常生活。
人們一直長久地以為,法律存在的意義在於維護公義,所以當法庭作出的判決與大眾所期許的公義相勃,便會對判決失望或者是對法庭失望。事實上,法治沒有死,只是變成喪屍而已:我們曾經期望法治能夠彰顯公義,最終卻成為武器,對異見者任意打壓而冠以「嚴正執法」之名,大概任何行為只要是異見者作出都可以是犯罪。當這些我們看起來有如呼吸般的真理一再扭曲,變成這些「新常態」下的「新常識」,對不少人而言卻是已經是耳熟能詳;社會仍然如常運作,更多的是因為我們已經容許這些事情成為習慣的一部分。我們容許白色恐怖在社會蔓延,將惡法視為真正的法律然後遵守,本質上已經是在確立惡法的合法性。
我們知道,「法律」一開始的存在就是當權者管治的工具,目的是規範人民的行為。「法律」某程度上反映君王對個人行為的期望,公平正義只是一種包裝,將人民社教化、馴化,才是法律於歷史上的本質。但一部法律之所以能夠有效執行,正是因為人民對當權者和法律的認可,當人民確認法律的存在,並且願意遵守,則法律便會有效。或許人們願意遵守規則的原因可能是憂慮違反的後果,但這些後果通常是處於規則內;因此法律是否有效,最開始取決於執法者的能力,亦即當權者對社會的控制能力。這一點是無關公義,因為極權下的當權者可以任意地建立其所認為合適的「公義」。由此可見,遵守法律本質在於認可法律與當權者;當我們遵守任何法律時,便正在確立該條法例的合法性,也正在鞏固政權的權威。
換句話說,任何的反抗行為,都正在與鞏固權威的目標背道而馳,而違法的原因即便如此。法律在歷史上非常長的一段時間正是以此為存在的理由,即法律自古以來都是為政權服務。儘管後來隨著人類文明進步,令人們對法律有著不同的理解,亦不代表法律不能回到這種自古以來的狀態,又或者應該說要回到這樣的狀態根本是輕而易舉。
有趣的是,當權者已經牢牢掌握全面統治權,儘管大家都不可能相信這些包裝,卻仍然樂此不疲地包裝一切。這又是為甚麼呢?在現代極權之下,真相需要修正,以達致當權者的最佳利益:必要的倒退是為了「完善」制度、法律修改是為了保障社會利益之類。其實重點根本不再於你現在是否相信這些話,而在於你是否能夠在這樣的氛圍下表達異見,去動搖別人對謊言的信念:當大家都認為當權者在說謊,意味著這些謊言仍然是謊言;但大家都沒有表達異見,人們就會開始相信這些謊言。當人們開始相信這些謊言的時候,認知也會為此而調整,讓我們不斷地修正自己的認知與想法。屆時,我們不用再特地自我審查都可以滿足到政權的要求,甚至能夠由心而發的與政權的期望同步;人民會協助政權打擊零星的反抗者,因為這些反抗者會威脅到其他人民心中的替代認知。
或許我們也有責任打破社會上一切正常的假象,但該如何入手?剛才說到,當我們遵守任何法律時,便正在確立該條法例的合法性,也正在鞏固政權的權威。因此,於公民抗命的概念中,不遵守法律便是挑戰某些法律的一個手段;但公民抗命要求參與者應該承擔不遵守法律的後果。只是我們同時應該理解的是,這些後果從來都應該與其行為相稱,只是在如今的高壓氣候下,要求這種相稱顯然是不切實際。另一方面,當一條法律本來就不應該合法,為何違反這些不是法律的條文,又需要負上不是法律的條文所規定的刑事後果呢?當作出違反這些不是法律的條文的行為而能夠迴避承擔後果,也是在動搖這些不是法律的條文的合法性,因為法律的有效性也取決於執法者的能力。
在極權之下,「迴避承擔違反這些不是法律的條文的後果」通常不是可行的結局。但我們至少會明瞭,當一條法律本來就不應該合法,違反這些不是法律的條文本來就不成過錯。當法律成為武器,司法正義變成當權者的遮醜布,為何還需要遵守這些不是法律的條文呢?試想想:幾乎是任何你可以想像到的行為(或者不作為),只要是由異見者作出都可以是犯罪。例如:不參選是「攬炒思維」、參選是「達致攬炒」……如果甚麼都不做跟甚麼都做同罪,為何還不甚麼都做呢?反正生而為異見者便是原罪,裝成效忠自保都是罪,那麼乾脆就不要裝了,不是嗎?
到最終我們或許不會有好結果,但現實是因為我們要面對現實,所以不能裝著社會一切如常的生活。惡劣如納粹德國都有人持續抵抗的話,總不能說留下來的人都是不願面對現實吧:對留下來的我們而言,不論是選擇跟著鐵達尼號一同沉沒,或者嘗試抵抗,也是在「Face the truth, face the reality」。
發佈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