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黃柏熹《新移民劏房戶?「本土派」的偽社會矛盾》一文

黃柏熹:

閱畢閣下《新移民劏房戶?「本土派」的偽社會矛盾》一文後(http://hkdash.com/post/11556),本人有感而發,特意就文章內容回覆閣下。

  1. 新來港人士從來都不是問題的焦點,除非你自己在看畢「新移民」三隻字後便將此詞想得負面方向去,那不是歧視嗎?問題的焦點,在於是次事主們知道自己的住處有可能被收回,但仍然大安旨意留在裡頭居住,而沒有積極尋找新住處,反而要求政府優先安置。

    的確,閣下提及事主們被業主和政府官員誤導是有可能,但是一來如果業主可信的話,根本就不會存在這些違例且潛在安全風險的工廈劏房。業主要收租,而多住幾天就有多幾天租金收,這是業主的問題。二來從普遍市民的角度來說,排隊輪候公屋三五七年都不能上樓,卻讓這些劏房戶優先,亦不合公義;而事主即使明知自己沒有資格申請公屋,卻要求政府安置他們上公屋,是不現實的訴求,也是於理不合。

    既然明知自己住在一個會被逼走的地方,你又不是業主或是住了三五七年的租客,說無家可歸是慘,屋宇署是涼薄我同意,但除此之外我又真的想不到有甚麼好同情。為何事主們不向業主追討,反而由頭到尾去要求政府安置,等政府甚麼甚麼呢?如你所說,信政府「阿媽都會變三角形」;還信的話,就怪自己傻瓜好了。

  2. 政府與業主聯手壓迫劏房租戶?屋宇署做的是取締工廈、劏房,也許這是爭取政績、滿足地區人士「成功爭取」的手段我同意當中具有政治考慮。但是,說業主和政府「聯手」,你看看業主失去可觀的租金收入,對他有甚麼利益可言呢?我不是說業主是受害者,但你似乎也未能正立「政府與業主聯手壓迫劏房租戶」這個陳述。說穿了,政府的目標不是要打壓這班劏房租戶(事實上他們也許會是民建聯的票源之一);他們不過是政府製造政績的犧牲品,「炮灰」而已。

    居民無家可歸無財可用是慘,我同情。屋宇署的手法亦甚見涼薄,我不滿。但是,始終任由業主繼續收租,形同鼓勵業主繼續違法地賺錢;將這件事訴諸於「資本家與政府聯手製造霸權」,簡直把焦點模糊掉。真正可恥的是政府為求政治目的不擇手段,而不是每每把資本家說得如上帝般萬能。還有,你以為業主是李嘉誠、李兆基還是何鴻燊?其實業主都是一個小業主,只是他為牟利而辦劏房,而不是甚麼巨人般可怕的「資本家」。所以,麻煩你們把焦點放回追討財物,更為實際。

    還有,別搞笑了。商場不是二十四小時開放,晚上關冷氣算是正常現象;即使是故意為之也難以稱之為「暴力」。當然,不排除作為租戶的屋宇署向管理公司作出了甚麼特別指示,但這也不是甚麼「上層結構鞏固自身壟斷」,而是客人向商戶作出的要求;站於管理公司的角度,得罪屋宇署這個大租戶的機會成本高,還是關掉冷氣,順勢趕走這群於他們角度而言妨礙商場正常運作的人機會成本高呢?肯定是前者。你可以說是管理公司自私、盈利至上,也可以說香港盛行管理主義,更可以說屋宇署涼薄;但說「上層結構鞏固自身壟斷」,未免過份無限上綱。

  3. 文章口口聲聲說人家「直接簡化為新移民與香港人的根本矛盾,藉此再次操作『本土派』的符號系統,建立政治成本」,反映的是閣下簡單理解本土派為「符號創作者」。本土派有不足,當中論述空白是無可否認;但你可以有趣到用陰謀論去猜想人家為了「建立政治成本」,實在是有一點跳躍思維。我不是黃台仰的支持者,也很同意本土派有趨向民粹主義之勢;但這個趨勢是不是就足以將之扣連起你對本土派所蔑視的「建立政治成本」呢?閣下似乎稍欠例證。

    而「香港現在的社會矛盾,根本不存在於香港人與內地人之間,而是出現於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」這一句更有趣,因為閣下文章中幾乎把統治者和地產商劃上等號,而共產黨好像於你眼中不是一回事。

    如果按字面理解而不按你的特別解讀方法理解,這句話我十分認同。但是,我會把大量的中國移民,理解為新殖民主義的侵略:無論是中國移民、中國遊客、走私客,既是被誤導、利用的「受害者」,也是向香港進攻的侵略工具之一,是統治者的工具。如果單純因為他們受害者的身份就給予無條件同情、包容,就等於將香港無條件贈送給殖民主:中國共產黨。

其實左膠其中一個膠處,正正是每每將一切社會議題扣連成「資本家與執政者合謀」,然後將兩者索性劃上等號,將事情簡化、標籤成「強勢」和「弱勢」之間的「階級鬥爭」,然後無條件保護被標籤的「弱勢」;任何挑戰他們眼中弱勢的人,就會成為「強勢」,就是敵人。再想想,這種思維模式不就是你文中所說的「符號系統」嗎?

執筆至此,想起雨傘革命期間我遇上的一個舊朋友,他說:「我不希望雨傘運動成功,因為我希望先打倒地產霸權。」很有趣吧!我不是要一竹竿打一船人,只是我覺得,把一切和地產霸權扣連起來,重視塑造和標籤小眾弱勢與強勢之間的懸殊,真的會讓焦點往錯方向走:我們在高鐵時失敗過的,是不是要重複犯多幾次錯才心息呢?

最後,在此祝願居民能早日取回財物。

畢氏絲打 上
二零一五年五月三日

(原文刊於聚言時報:http://polymerhk.com/articles/2015/05/03/15283/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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